上訴20年,美“頭號爭議死囚”仍難逃一死

本文作者:gnm

1989年8月18日深夜,喬治亞州港口城市薩瓦納(Savannah)接連發生兩起持槍傷人事件,嫌疑共同指向先後在兩地出現的非裔美國人特洛伊?戴維斯(Troy Davis)。

當日,戴維斯和朋友達瑞爾?科林斯(Darrell Collins)在停車場與經過車輛發生口角,這時正好路過的邁克爾?庫珀(Michael Cooper)不幸被從其中一輛車內射出的子彈擊中面部。但庫珀當晚嚴重醉酒,並未看到開槍人或子彈打來的方向。

此後,戴維斯和科林斯在漢堡王餐廳附近發現西爾維斯特?科爾斯(Sylvester "Redd" Coles)正在與流浪漢拉裡?揚(Larry Young)爭執,在附近兼職當保安的白人警察馬克?邁克菲(Mark Macphail)因試圖阻止爭執而被槍殺。

警察在案發第二天接到科爾斯報案,並於8月20日開始瞭對戴維斯的搜捕,但在此前一天,戴維斯已驅車離開薩瓦納前往亞特蘭大的姐姐傢。警察的大規模搜捕嚴重影響瞭當地毒販的活動,不爽的毒販對戴維斯的傢人發出瞭死亡威脅;最終在8月23日,戴維斯被傢人送回薩瓦納,接受謀殺指控。

1989年11月,喬治亞州對戴維斯提起訴訟,但戴維斯堅持自己無罪。在1991年8月的庭審中,多名證人出庭作證,稱親眼目睹穿白色T恤的戴維斯毆打流浪漢拉裡?揚並殺害瞭邁克菲。除瞭現場目擊者,另有其鄰居和獄友等出庭,表示戴維斯向他們承認自己殺害邁克菲,動機是擔心死者將其與之前的開槍傷人事件聯系到一起。

達瑞爾?科林斯曾出庭證明戴維斯開槍射傷停車場路人,但在辯方律師的盤問下取消瞭證詞。科林斯表示受到警方威脅,隨後改口稱當日並未見到戴維斯攜帶槍支。而另一名重要證人,與揚起爭執的西爾維斯特?科爾斯雖承認自己同樣擁有.38口徑的手槍,但否認當日攜帶槍支,並堅持開槍者為戴維斯。

警方除在現場發現子彈和彈殼外,未能找到作案槍支,但彈道專傢認為在兩起槍擊案現場發現的彈殼可能為同一槍支射擊,但他們並不能證明這把“未找到的槍”屬於戴維斯。除此以外,現場並未發現指紋、DNA及其它物證。庭審中共有34位證人為控方作證,6人為被告作證,其中有戴維斯本人和他的母親。戴維斯否認自己對邁克菲的死負有責任,稱在科爾斯毆打拉裡?揚的時候,他就已經離開現場。

1991年8月底,陪審團經過2個小時的審議後認定戴維斯謀殺、開槍傷人罪名成立。而在7個小時的審議後,裁決對其使用死刑。


“未能確實證明自己清白無辜”

根據喬治亞州的法律,死刑判決下達後,判決和量刑會自動直接上訴(Direct Appeal)至州最高法院,要求重新審判。但在1992年和1993年,喬治亞最高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拒絕瞭他的申請並維持原判,至此,直接上訴宣告結束。

戴維斯案受到瞭公眾的廣泛關註。

1994年,戴維斯繼而開始向州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(Habeas Corpus),對定罪的依據進行質疑,稱自己的死刑判決為審判不公所致。

1996年之後,9名關鍵證人中有7人改口,多人直指警方在審判中對他們施壓。更有3人證明西爾維斯特?科爾斯承認自己殺害瞭馬克?邁克菲。但他的提請於1997年和2000年兩次被州法院否決,理由是申請中提出的證據隻適用於直接上訴階段,不符合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程序。

2001年,戴維斯的律師開始向聯邦最高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。2006年9月26日,聯邦最高法院對戴維斯做出最後的裁決,由於未能確實證明自己清白無辜(a substantive claim of actual innocence),其人身保護令申請被最終否決。

法律專傢認為戴維斯獲得重審的主要障礙是《反恐怖主義和有效死刑法案》(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 of 1996),該法案在奧克拉馬城爆炸案發生後通過,其中一項主要內容是禁止死刑犯使用本應在初審階段提出的證據,這意味著許多被錯判的人將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。


一波三折的死刑

戴維斯和他的律師從未停止過申請復審或赦免的權利,在這期間有超過60多萬人為其簽署赦免死刑的請求,其中有前美國總統吉米?卡特、前FBI局長威廉?塞辛斯(William S. Sessions)、羅馬天主教教皇、歐洲議會代表和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南非主教戴斯蒙德?圖圖等諸多公眾人物。

2007年,戴維斯的第一次的調卷復核(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)被最高法院駁回,第一次死刑被定在當年7月17日執行。在16日,喬治亞州赦免與假釋委員會批準瞭緩期執行90天。2008年3月17日,州最高法院法官以4人對3人的結果拒絕上訴。

此後,戴維斯的執行日期兩次在最後關鍵時刻被擱置,但自始至終,喬治亞州最高法院以“原判證詞更有說服力”這樣的理由堅持原判,正如大法官在其中一份否決書中寫到“如原判取消,不管是否有證據的支持,這都意味著初審有誤,這根本違背邏輯和道義(it simply defies all logic and morality to hold that it must be disregarded categorically),所以它必須被完全忽視。”

特洛伊·戴維斯在2011年9月21日被執行註射死刑。

在死刑赦免申請和延期執行申請相繼被聯邦最高法院否決後,所有的司法程序都走到瞭死路。唯一的希望被寄托在赦免(Clemency)上,而在2011年9月20日,赦免委員會拒絕為戴維斯提供赦免。

9月21日死刑執行前,在經過數小時的審議後,戴維斯最後的延期執行申請被聯邦最高法院駁回。戴維斯被執行註射死刑,於當地時間23點08分正式宣佈死亡。


僅有人證應該定罪嗎?

戴維斯的辯護律師托馬斯?盧菲(Thomas Ruffin)認為戴維斯20年來遭受的不公待遇,歸根結底是種族偏見所造成——位於美國南方腹地的喬治亞州有半數死刑犯為非裔美國人,而他們僅占該地區總人口不到15%。美國已有16個州已廢除死刑,剩餘地區中也僅有12個州在去年執行死刑,南方地區的執行次數占到其中的80%。

目擊證人的對於類似此案采用未經證實的人證,而非DNA、指紋等關鍵物證定度死刑的做法,亦引發瞭諸多擔憂。非營利組織無辜計劃(Innocence Project)對273起已發現的錯案進行統計,發現75%的案件中出現瞭錯誤的人證。已有民權活動傢在戴維斯案後著手推行新的立法,禁止地方法院在刑事審判案件中僅依靠人證供詞定度死刑。

編輯的話:戴維斯案是一起基本上靠證人證詞定罪的死刑案件。20年來,戴維斯和他的律師嘗試瞭一切司法途徑希望重審此案。盡管一些證人撤回瞭證詞,但州最高法院以及美國最高法院都不認為這足以改變最初的判決。戴維斯案和凱西?安東尼案看似恰恰相反,但他們都在某種程度上證明瞭隨著技術的前進,美國法庭對於實體證據的重視程度也逐漸加強。凱西因為控方沒有實體證據而無罪,而戴維斯也因為沒有實體證據來推翻最初的審判。雖然我們無權對戴維斯是否清白做出評價,但我們堅信,法醫科學會讓更多的人獲得正義。

瞭解更多:

[1]目擊證詞全部可靠嗎?[2]法治周末: 美國死刑上訴平均耗時11年[3]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 of 1996[4]“It Simply Defies All Logic and Morality”: The 20-Year Travail of Troy Davis[5]Innocence Project: Eyewitness Misidentification[6]Guardian: 10 reasons why Troy Davis should not be executed[7]凱西不一定無辜,但一定無罪


2011-09-28 20:11

老三傢的申請註冊商標台中

不是有個幾乎所有的證據都指正那貨有罪,可陪審團卻認為其無罪的案例嗎?能否解析解析其他相關案例?


說句實話,我真的認為這個死刑很可能是錯誤的、不公平的、罪惡的。
但是,我也認為,米國聯邦最高大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,這個死刑必須被執行。
理由隻有一個,那就是法律的安定性。一個判決是否正確,或者說,是否應該被維持其有效性,隻能按照判決作出時的法律來衡量,不能用以後的法律再去判斷,否則就會出現法律判決壓根就不存在權威性的問題,任何一個判決在生效後都可能被否定,則法的指引作用會產生紊亂。而且這也不利於今後的法律執行,因為犯罪人會心存僥幸,也許過幾年法律就變瞭,咱就不是罪犯瞭,還可以拿到賠償?
舉例,天朝刑法在95版之前,有【流氓罪】,95版中正式取消。那麼,95版《刑法》生效前,已經被判處【流氓罪】的人,是否依然有罪呢?如果說他們沒有罪,那是不是該將還在因為此罪名坐牢的人一齊釋放?已經執行完畢的再國傢賠償?這樣的後果,隻能是讓社會上的普通公眾對於法律、正義的認識產生極大的混亂。因此,絕大多數法律,特別是刑法,在修訂時都堅持“法不朔及既往”的原則,特例是,如果某人被審判時正好處在新舊法律交替,可以獲得一個保障,“從舊兼從輕”,也就是說,一般依然按照審判開始時的法律進行審判,但如果新版的法律對此行為處罰較輕者,就按照新法來處理。


2011-09-28 21:10

消逝~靜謐

不過無論他確實有罪或無罪,,畢竟他還多活瞭20年,,這要是在我國,,,呵呵,,,大傢懂得哈~~


2011-09-28 22:11

徐蕓生

一個教會我“疑罪從無”原則的國度,讓一個弱勢群體按照“疑罪從有”原則被執行極刑。可見理念和制度都不能完全限制有限理性的人施行錯誤的極端暴力。並不是說不要理念和制度,但是即使有瞭理念和制度,也要時刻謹慎。


引用老三傢的豬的回應:不是有個幾乎所有的證據都指正那貨有罪,可陪審團卻認為其無罪的案例嗎?能否解析解析其他相關案例?
看下面的“凱西不一定無辜,但一定無罪”


引用饅頭老妖的回應:說句實話,我真的認為這個死刑很可能是錯誤的、不公平的、罪惡的。
但是,我也認為,米國聯邦最高大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,這個死刑必須被執行。
理由隻有一個,那就是法律的安定性。一個判決是否正確,或者說,是否應該被維持其有效性,隻能按照判決作出時的法律來衡量,不能用以後的法律再去判斷,否則就會出現法律判決壓根就不存在權威性的問題,任何一個判決在生效後都可能被否定,則法的指引作用會產生紊亂。而且這也不利於今後的法律執行,因為犯罪人會心存僥幸,也許過幾年法律就變瞭,咱就不是罪犯瞭,還可以拿到賠償?
舉例,天朝刑法在95版之前,有【流氓罪】,95版中正式取消。那麼,95版《刑法》生效前,已經被判處【流氓罪】的人,是否依然有罪呢?如果說他們沒有罪,那是不是該將還在因為此罪名坐牢的人一齊釋放?已經執行完畢的再國傢賠償?這樣的後果,隻能是讓社會上的普通公眾對於法律、正義的認識產生極大的混亂。因此,絕大多數法律,特別是刑法,在修訂時都堅持“法不朔及既往”的原則,特例是,如果某人被審判時正好處在新舊法律交替,可以獲得一個保障,“從舊兼從輕”,也就是說,一般依然按照審判開始時的法律進行審判,但如果新版的法律對此行為處罰較輕者,就按照新法來處理。
大贊,我認為可能當時陪審團對於物質證據的要求並沒有現在高。

畢竟認知神經科學,也就是關於“目擊證人的記憶不靠譜”的研究也是最近幾年才逐漸出現的


引用Kenny的回應:

大贊,我認為可能當時陪審團對於物質證據的要求並沒有現在高。

畢竟認知神經科學,也就是關於“目擊證人的記憶不靠譜”的研究也是最近幾年才逐漸出現的唉……那天晚上鬱悶瞭好久
雖然老妖君說的沒錯,但是這畢竟是一條人命啊
嗯,可能這是所謂理性與感性的沖突吧


2011-09-29 08:05

ii_

我靠,這也行,我還以為僅靠口供就能定罪是天朝特色呢。


2011-09-29 08:06

ii_

難道不應該寧可放過一千個壞人,也不要冤枉一個好人嗎台中商標註冊


2011-09-29 08:11

ii_

OJ辛普森案,凱西案都是可以接受的,即使他們有罪,也可以放,因為沒有有效證據。

可是把一個可能無罪的人執行死刑,再TMD偉大的法律也是吃人機器。
為瞭TMD“法律的安定性”殺害一個可能無辜的人,這TMD是哪門子正義。

再TMD冠冕堂皇的理由,比得上一個無辜的生命重要嗎?


2011-09-29 08:45

有人

為何不判終身監禁呢?

美國有許多性質更為惡劣的案子,都判瞭終身監禁。


2011-09-29 09:35

impish

給人感覺這個就是冤枉的 安定性什麼的很扯 不能為瞭安定去犯眼睜睜的錯誤啊


2011-09-29 09:58台中申請商標代辦

yamo

不是說無罪推定嗎?怎麼最後還會因為“未能確實證明自己清白無辜”而判處死刑?


2011-09-29 10:10

鋼盅郭子台中註冊商標費用

20年可以改變很多東西
但是改變不瞭人固有一死的結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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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yamo的回應:不是說無罪推定嗎?怎麼最後還會因為“未能確實證明自己清白無辜”而判處死刑?
無罪推定應該指的是在審判階段。

要註意的是本案自始至終沒有重審,而“未能確實證明自己清白無辜”的comment是出現在申請人身保護令的過程中的。而這裡的條件必須是審判違憲,或者司法程序不規范等等的……也就是說,法官認為戴維斯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判。

還請法律專業人士指正……


資料有限,而且輿論幾乎是一邊倒的,所以我也不太明白
當然,我也不是學法律的,當我亂入的好瞭 = =

引用Kenny的回應:

無罪推定應該指的是在審判階段。

要註意的是本案自始至終沒有重審,而“未能確實證明自己清白無辜”的comment是出現在申請人身保護令的過程中的。而這裡的條件必須是審判違憲,或者司法程序不規范等等的……也就是說,法官認為戴維斯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判。

還請法律專業人士指正……


2011-09-29 13:18

瑞秋

“目擊證人的對於類似此案采用未經證實的人證,而非DNA、指紋等關鍵物證定度死刑的做法,亦引發瞭諸多擔憂。”

這句話的結構也太詭譎瞭吧!!!“目擊證人的”修飾的是什麼?顯然不是“做法”啊!“DNA、指紋等關鍵物證定度死刑……”這又是啥?是哪兒錯瞭還是我理解有問題啊??!!!


2011-09-29 14:19

lodmx

但人的生命隻有一次,死瞭就是死瞭,我覺得對特洛伊?戴維斯不公平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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